中華民國全國公務協會建請研議放寬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人員陞任職務之限制
建議研議放寬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人員陞任職務之限制
一、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制度設立之時空背景,係為解決資深且績優之委任人員陞遷受限之困境,並調和「考試人力」與「資歷晉升」間之制度張力,自民國87年起實施。該制度旨在維持文官素質之前提下,透過「考績、年資、學歷及訓練」等多元面向之綜合評量,建立除考試之外之晉升途徑,使表現優異之委任第五職等人員得以取得薦任官等任用資格。依其制度精神,不僅有助於激勵基層人員士氣,亦能使其具備豐富實務經驗之人才進中層文官體系,強化整體行政效能。
二、委升薦官等訓練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辦理,並由考試院訂定《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作為執行依據。隨制度長期運作,該訓練已成為我國文官體系重要之升等補償機制。然而,與升官等考試及格者相較,經由訓練取得資格者在職務上陞遷上仍受明確限制,即現行規定「陞任職務最高以薦任第七職等為限」。此一設計原意在於維持考試及格者之制度優位與公平性,但隨地方制度改革及職務列等表調整,該限制已逐漸形成基層人員陞遷之瓶頸。以地方機關為例,部分職務如戶政事務所課長,原列薦任第七職等,自115年2月1日起改列為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在當前公務機關業務繁重、人力吃緊之情形下,原本資深且熟捻業務之訓練及格人員,反因職務列等調整而被迫離開原職;未占主管職缺休者亦無法晉升。反觀資歷尚淺但具考試資格者,卻可能因實務經驗不足而難以勝任,對政府運作效率造成不利影響。
三、基層公務人員為我國公共服務之核心支柱,如何留任並善用資深人才,實為當前重要課題。為落實現代文官制度之核心價值一一功績原則,在於人才遴用應秉持「用人唯才」之精神。倘僅因未經升官等考試,即使訓練合格且實務表現卓越,仍長期受限於薦任第七職等,將易導致職涯發展受阻與工作倦怠。適度放寬相關機制,方能提供優秀基層人員合理之職涯發展空間,並提升整體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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